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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安徽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强化监管措施,税收 监管

nihdff 2024-08-16 税务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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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安徽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强化监管措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安徽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强化监管措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单位欠发了几个月的工资但在一个月里补全了,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进行申报?

以前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会计将这些工资分摊到每个月中去,然后再综合计税。如果产生跨年会非常麻烦。

不过2019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人综合所得收入纳税。这样我们计发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会大大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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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1月1日起,我们个人所得税征缴是预扣预缴制。每个月根据我们的收入情况预扣预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去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我们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年终的汇总清缴。如果我们每年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跟实际相符,不需要退税的话,就可以不用管这件事情了。如果多扣了钱,需要退税那么还是去办理汇总清缴的好。

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是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计算。

首先每个月的累积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再减去累计减除费用,减去累计专项扣除,减去累计专项附加扣除,计算出累积预扣预缴的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根据应税所得额计算出本期应当预扣预缴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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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麻烦,反正看一遍基本看不懂。

用数字说话

1月份发放工资1万元,当月的累计收入就是1万元,减去累计免税额5000元,剩余5000元。

累计减除费用一般没有,是0。

扣除保险公积金2000元,这叫做专项扣除费用,剩余3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2000元,住房***利息支出扣除1000元。这样减完之后应税额是零,也就是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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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个单位很不像话,连续五个月没发工资。7月份的时候,一次性发放了六个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就这么计算:

7月份当月的累积收入是7万元,累计免税额度是35000元,剩余35000元。

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一次性补扣12000元,也就是累计专项扣除12000元+2000元。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3000×6等于18000元+3000元。

扣完之后应税额度仍然是零,所以我们新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能够有效避免一次性发放几个月工资的尴尬。

企业拖欠公司是不对的。工资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发放,如果没有发放,那么就属于拖欠工资。不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的话,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索要25%拖欠额度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大家可以考虑一下。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会出现类似情况!

按照相关条例,应该在收到工资当月一起计算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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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得”是指拿到工资,所以几个月的工资在一个月发放,要合并计算个税。

举例:

某人工资12000元,四金21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1-3月工资合并在3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同,税金有所不同:

1,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一个月收到多月工资需合并计算个税,税金会比较高。

按月发放:1-3月分别交税280元,合计840元(适用税率10%)

1-3月合并发送:合并交税4565元(3个月工资合并较高,适用较高税率25%,当月只能抵扣一个月的四金和5000)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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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1月1日以后,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税,所以没有差异。

按月发放:1-3月分别交税147元,合计441元(适用税率3%)

1-3月合并发送:合并交税441元(3个月累计收入-3个月累计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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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2018年的多个月收入在2019年一起支付,就会增加2019年年综合所得总额。但扣除项目总额不变,就会增加2019年的税金。

以上供参考,如有帮助麻烦点赞关注,感谢!

非请自来。

不知道这个问题是什么时候提问的,我写这个回答的时间是2019年1月23日,也就是说2019年1月份的个税申报期已经结束,如果在个税申报期结束后提出的,只能表示呵呵了。

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分摊至各月计税”,只能说现实很残酷。不错,印象中各地是有补发工资个税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已经废止,结合现在的个税系统,分摊到个月计税基本无望。(当然实际还得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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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果是这几天才发放的工资,按理解应该是属于2019年1月份的工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用预扣预缴方式计算,于次月申报个税。

对此,我个人观点就是以全部工资计算当月个税,供参考;对您来说,那可是大事,最实际、最稳妥就是咨询当地税务局,或许有意外收获。

您说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如何扣税比较合理的问题,和个税申报关系不大,正常申报就可以。

现在已经是2019年,新税***式执行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也开始申报了,如果出现一次性补发多个月工资的情况,按全年累进计税的新税法体系,只要不跨年度,就不受影响,如果跨了年度,有可能会受影响,需要进行合理避税。

不跨年度的情

比如您正常每月工资扣除3险1金后为7000元,这样每月应纳税为(7000-5000)*3%=60元。

如果您连续三个月只交保险,没发工资,第四个月发放28000元,按照新税法,缴税额也是(28000-5000*4)*3%=240元,相当于每月60元。

其中,如果您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也会减除相应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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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的情况

如果跨了年度,由于新税法是按年度计算的,相当于把去年的工资和今年的工资放在一年发放,提高了纳税基数,会导致去年没交税,今年多缴税的情况。

这需要和公司进行协商,一是每年年底之前最好把上年度报酬结清;二是如果不行可以按年终奖的方式单独计税,这样有可能会节省;三是让公司承担多交的税费;四是每年往后递延也能减少交税。

比如,正常您每月到手工资5000元,正好不用交税。今年3月份您补发了去年3个月工资15000元,这些钱如果放在去年按月发放,您就不用交税。但是今年增加了这15000元,就要按3%的标准交税了,因此会多交450元。

额度较低的情况下,年终奖也无法减少交税,只能看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没有多余的额度,或者让公司承担,或者每年往后递延15000元。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跨年度,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你的单位每月计提你的工资,每月报税,一次性发放的话,不再涉及个税。

二、如果你单位没有将你的工资每月进行计提,于发放当月将数月工资在一个月计提,则按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缴纳个税,在发放这个月会多纳税。但在新税法下,因为实行年度累计预交,次年度3-6月进行汇算清缴,即使多缴税,税务届时也会退回。

以上两种情况,新税法的个税是一样的,前提是发生在一个年度。

在老税法计算下,第二种情况只能是多交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安徽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强化监管措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安徽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强化监管措施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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