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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59号文

nihdff 2024-02-05 初级会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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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所得税上所称合并业务通常是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控股合并所得税上称之为股权收购。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 纳税 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用第一种预缴方法:可以只作每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备考:特殊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2、问题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3、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4、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 C、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约所得税。

5、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谁有财税2009年59号、财税2008年112、113号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号),规定从 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

2、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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